李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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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简论——昆山受害人反杀暴徒事件评析

作者:李刘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725次举报


【内容摘要】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问题在具体案例中,我国法律界和民间存在很大争议。每当发生包含正当防卫行为的案件,被告的行为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往往成为热点问题。各国在正当防卫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存在很大差别,法官把握的尺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之间如何平衡,法律如何保障守法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防止私力救济的无限扩大,是本文讨论的重心。

【关 键 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

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问题在具体案例中,我国法律界和民间存在很大争议。每当发生包含正当防卫行为的案件,被告的行为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往往成为热点问题。各国在正当防卫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存在很大差别,法官把握的尺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之间如何平衡,法律如何保障守法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防止私力救济的无限扩大,是本文讨论的重心。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自力救济的权利,各国刑法将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性事由规定在特定条款中,比如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用三个条款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作出了具体规定,美国刑法中的“堡垒法”(le Law)、“住宅防卫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以及“不退让法”(Stand-your-ground Law)等也是对正当防卫权利的规定。其他诸如:

1、德国1871年刑法典第53条规定:由正当防卫而为的行为,不做处罚。所谓正当防卫,是因排斥对自己或他人正在发生的不正当侵害。所不可缺之防御。虽超于正当防卫之程度,而因行为者之狼狈、恐怖、警愕。至于遂脱防御之范围时,不罚之。现行刑法典第32条规定:(一)正当防卫不违法。(二)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

2、奥地利刑法典第3条规定:(一)对现在直接急迫的不法侵害,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自由或财产,而为必要的防御者,其行为不违法。但被侵害者所受之危害不大,且其防御与引起防御的侵害者的侵害,显不相当者,不视为正当防卫。(二)逾越正当程度之防卫,或显不相当之防卫,如纯系由于慌乱、恐惧或惊愕者,以其因过失而逾越,且对其过失行为有处罚之规定者为限,罚之。34条将于类似阻却责任或阻却违法事由之情况下而为之的犯罪行为作为量刑时的特别减轻事由。

3、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122-5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的时候,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正当防卫的必要,完成受侵害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与侵害之严重程度之间不相适应之情况除外。为制止侵害某项财产的重罪而完成除故意杀人之外的防卫行为,在此种行为系实现目的所绝对必要,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一致时,该防卫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122-6条规定:完成下列行为的人,推定其进行了正当防卫:1.夜间击退破门撬锁、暴力或诡计进入其居住场所的不正当侵害者;2.对盗窃犯或暴力抢劫进行自我防卫者。”

4、瑞士刑法典第33条规定:遭受非法的攻击,或可能遭受直接攻击的人及其他任何人,均有权采用与该情况相当的方式,对此攻击加以防御。防卫过当者,法官依自由裁量减轻其刑,因过于激奋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者不罚。

5、日本1907年刑法典第36条规定:(一)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对于急迫的不正当侵害而采取的出于不得已的行为,不处罚。(二)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根据情节,可以减免或免除其刑罚。

现代社会推崇公力救济,严格限制私人暴力,但是考虑到公力救济在时间、空间上的有限性,不得不赋予公民在特殊情形下实施自救的权利。私力救济不可避免带有个体性,在公正性、正义性方面有天然的缺陷,法律不得不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以避免损害的扩大化。在这个地方,法律就陷入了两难的处境,不仅仅在立法上,而且在司法中也是左右为难,法官容易陷入法理和情理、道义的两难处境。

一般而言,涉及到防卫过当或特殊防卫案件的争议,必然是存在事先的不法侵害事实,从感情和道义上,无论是民众或者司法官对防卫人都有天然的善意。但是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操作上的复杂性。客观行为、主观意图、情绪、精神状态、危害程度、事件发展的进程等等方面都需要法官作出主观的判断,从而形成内心确信并作出判决。还有一些难以绕开的情节,属于模棱两可的性质,更是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解决。因此,对于涉及到正当防卫问题的案件,判决的难度是很大的,无论作出怎样的判决,都容易引起很大的争议。

2018828日发生在昆山的“骑车男反杀纹身男”案件,有近9成网友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而司法界普遍认为,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100%的防卫过当。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的现状,即普通民众和司法从业人员,在罪与非罪问题上的认知差别。民众习惯更多地用一种朴素的道义观点评判一个行为,而司法者习惯用法律条款和实践经验评判行为。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了民众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作用有限,因此,罪与非罪的判定,决定权在司法人员,而人民陪审员的实际作用微乎其微。根据统计,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中,最后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只有6%,其余都被判定属于防卫过当。这样的结果,不得不对民众产生严重的影响,使得他们在面对侵害实施自救时,缩手缩脚,严重限制了自卫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得不法之徒更加狂妄,更加肆无忌惮。

下面,笔者根据视频和公安的警情通报来详细分析昆山这起案件。

整体上看,本案存在如下基本事实:交通违法和民事纠纷、严重的非法人身侵害、正当防卫、一死一伤。

1、交通违法和民事纠纷。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宝马车违法驶入单车道,双方产生纠纷,这是事件起因,纹身男对事件发生负有明显的过错。

2、严重的非法人身侵害。同车一男一女先下车和骑车男理论,继而纹身男下车理论,进而拳脚相加,并发展成回车取刀,对骑车男进行攻击,骑车男的生命健康权处于严重危险状态。

3、正当防卫。骑车男在遭受攻击之初,尽量躲避,直至纹身男跌倒,刀具脱手,骑车男捡到刀具开始实施反击。

4、一死一伤。纹身男因遭受刀伤死亡,骑车男遭受纹身男攻击受伤。

本案逻辑发展进程可描绘成:纹身男交通违法——民事纠纷——故意伤害——防卫攻击——纹身男死亡。其中导致争议的防卫攻击部分,将由下面细节来论述。

细节部分,作者对客观方面进行罗列。

第一、凶器:刀具。根据常识判定,本案凶器属于管制刀具,纹身男使用该刀具对骑车男进行攻击,其性质严重威胁到骑车男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无限防卫原则,骑车男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尽管纹身男仅使用刀背进行攻击,但是这个细节改变不了行为性质,依然可以认定其行为已经对骑车男的生命构成严重威胁。

第二、对象:根据外形特征,从常识判断,可以合理认为纹身男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三、环境:事发公共场合,周围有监控视频和大量过往车辆和行人,这样的环境,相对于狭窄空间或私人空间具有安全性优势。当纹身男受伤跑过宝马车,在现场整体环境下,骑车男的人身安全已经基本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四、行为:

1、拳脚攻击。这属于斗殴形式的故意伤害,不具有严重危险性,不能实施无限防卫。

2、取刀攻击。属于行凶性质的严重暴力犯罪,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结合纹身男的行为由拳脚攻击升级为行凶,骑车男无限防卫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3、捡刀反击。骑车男捡到刀具实施反击,充分行使无限防卫权利。

4、纹身男夺刀。纹身男严重危害他人生命权的情势延续,骑车男依然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5、纹身男起身往宝马车奔跑。从跑动姿态分析,看不出其行为能力严重受损。从方向分析,存在回车取其他凶器的可能性。骑车男追击行为具有无限防卫性质。

6、纹身男在宝马车尾部遭攻击。此刻是临界点,骑车男无限防卫行为具有连续性,依然合法。

7、纹身男跑过宝马车。因为事发公共道路,按照逻辑和常识,可以认为附近不存在纹身男的据点,从纹身男的奔跑方向判断,其显然在逃命,结合先前遭受的几刀伤害,应该可以认为其不再构成重大危险。

8、先前纹身男用刀背攻击,骑车男应该明知。

9、骑车男使用刀尖和刀刃攻击,致使纹身男受伤,应该明知。

10、同车一男一女只有协商行为,未参与殴打,不构成共同危险。

11、纹身男跑过宝马车,可以认为已经不能方便获取凶器并实施反击,不存在危险性,其行为属于躲避追杀。

12、骑车男由开始的冷静躲避,到后面进行扭打,进而不失时机地迅速捡拾刀具,立即实施攻击,从行为连贯性上可以看出,骑车男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理性和一定的自控性,不完全属于因慌张、恐惧、激情等精神或情绪因素影响下的行为失控。

13、骑车男和纹身男身高差距明显。纹身男虽然壮实,但是从体型上看,徒手状态下不具有体型优势,何况在没有攻击器具的情况下,对骑车男的人身危险性较低。

因此,根据上面四个方面的分析,对照我国刑法规定,骑车男在追过宝马车之后的攻击行为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性质,具备主动攻击特征,应根据攻击部位、纹身男的创口判定行为性质,是构成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根据网络消息,骑车男本是一个普通的守法公民,现在突遭横祸,骑车男由受害者变成了犯罪嫌疑人。众多网友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反映了目前的民意。普通民众对于黑恶势力深恶痛绝,对自身的安全有最高的要求。如果让老百姓对无限防卫适用范围扩大条款进行投票表决,恐怕绝大多数人会投赞成票。

让我们回归正当防卫的本质,使用自力救济的方式对正在进行的针对自身的不法侵害实施反击,对于严重威胁到生命安全的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无限制性攻击,以保护自身安全。

保护人身安全是首要法益,那么在双方权益的保护中,从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应当偏重于保护首先遭受攻击的受害者,在考察其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减轻责任的情节,尽量用减法、少用加法,将其当作一名常人来考虑其行为合理性,而不应当以较高标准评价其行为。

根据心理学理论,常人在遭受攻击时,精神、情绪和行为都会异于平时,不可能以平时、平常人的标准要求其实施的行为不超过正常的限度。美国最高院大法官说过一句名言:“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这是从常人、常理的角度说出的至理名言。试问有多少人能视死如归?

因此,适用正当防卫原则应当适量宽松,鼓励和保护民众勇敢自卫,只有明显超过限度的泄愤行为才具有可罚性,应当进行限制。只有这样,犯罪分子才不不敢轻易实施暴力侵害,也才不敢轻易实施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否则很容易像昆山案件中的纹身男那样被受害人反杀。

我们甚至可以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审判制度中,局部变革合议庭定罪模式,在涉及正当防卫问题的刑事案件中,扩大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并由人民陪审员投票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样得出的判决既反映了民意,又维护了司法公正,合适地解决了司法和民意的矛盾。


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同年7月入职海关,2017年1月,从海关离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企业合规师。李刘律师拥有深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2
  • 擅长领域:海关商检、知识产权、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