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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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是否为收养关系以收养法的设立为界限

发布者:梁静飞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272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半个世纪前,姜老太领养了丈夫弟弟邱易的儿子邱x刚。供其上学,送其参军,含辛茹苦培养成人。不料,2006年的一场车祸,夺去了邱x刚的生命。养母、生母谁来继承邱x刚的遗产,原本亲热的两家人闹上了法庭。上海的姜x玲说,邱x刚是自己的养子,按照法律规定,其应该继承全部遗产;安徽的邱易夫妻则认为,虽然姜x玲夫妻在抚养邱x刚的岁月里做了许多,但只不过是两家合一子的意思,故邱x刚的遗产应该各继承50%……诉至法院。

【争论要点】

本案中遗产归谁不是争论要点,要点是要确认姜老太和邱x刚之间能否成立收养关系,解决了这一问题,遗产的归属纠纷也就迎刃而解了。那么,未进行收养登记的领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界网站点评】

此案例中姜老太领养的是丈夫弟弟的儿子,在我国古代称为“过继”,现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有此类习俗。邱x刚的生父母认为的“两家合一子”,在古代称为“兼祧”,可视为过继的一种。过继的意义是没有儿子的人家,往往从男方家族中过继一个男孩来传递烟火。因为过继体现了男女不平等的旧思想,故我国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中并没有对其进行规定,更没有承认“两家共一子”的兼祧,而只承认收养这一种形式。所以,不论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收养还是古代意义上的过继,都要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养登记、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等法定程序,并且不承认“两家共一子”的兼祧制度。

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但我国《收养法》是1992年出台的,姜老太收养邱x刚早在半个世纪之前,那时并没有要求收养须登记。故而,法院认为,虽然姜x玲与邱x刚之间并未办理收养的登记手续,但当时收养法尚未颁布,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未要求收养必须登记,且邱x刚在出生后不久即将户口迁至姜x玲夫妇处,从其履历表、派出所户籍摘录、本户人员情况表、居委证明记载显示,邱x刚与姜x玲夫妇间均是以父母儿子相称,日常居住生活也主要是在上海并由姜x玲夫妇抚养照顾,况且在邱x刚自书文章中,对姜x玲也是以母亲相称,在邱易写给姜x玲夫妇信函中也表达了将孩子给姜x玲夫妇的意思表示。结合上述证据认定姜x玲与邱x刚间收养关系成立。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继承人邱x刚生前无配偶及婚生子女,而养父邱书又先于邱x刚死亡,故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姜x玲,邱x刚的遗产应归姜x玲继承所有。

另外还须注意,本案中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后,且未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均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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