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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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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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

发布者:梁静飞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243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21日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联系煤炭,行驶至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 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 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 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

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

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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