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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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拒交物业费房东连带责任物业纠纷案

发布者:梁静飞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134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刘某承租襄城区某小区业主吴某的两间店面开大排档,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店面若产生物业费由刘某承担。在经营期间,刘某累计拖欠物业费2800元。物业公司催收无果后,于当年10月将刘某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庭审时,刘某辩称自己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协议,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下水道经常堵塞,都是自己花钱疏通,所以物业公司不能向自己主张物业费。他提供了下水道堵塞的照片及为疏通管道花费的近750元钱票据。而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小区的物业使用人都有约束力。

在实际生活中,如遇到承租人拒交物业费,物业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时,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为此,市民在对外租房时,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好由承租人承担物业费,这样才能在承担连带责任以后,有权依据约定向承租人进行追偿。

[案情结果]

温州律师张律师获悉,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刘某作为业主委员会所辖物业的实际使用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经承办法官孙华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刘某逐渐消除了抵触情绪,表示可以交纳物业费,但自己疏通管道的费用要从中扣除。考虑到业主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且自身服务也有不足之处,物业公司表示愿意扣除相应费用。

今年1月7日,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交纳了物业费用2000元。结案后,物业公司表示,以后会多与业主沟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业主营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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