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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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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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可否起诉离婚?

发布者:梁静飞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离婚 |67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郭某与赵某感情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3月登记结婚,1996年5月双方生有一女。1998年,婚后郭某某因不满足于单位的工资收入,遂产生下海经商之念。在看好一个项目后,于是找到双方亲戚朋友,凑了30万元,准备干一番轰轰烈烈的事业。其中,郭某某向赵某某的父母借了20万元。哪知,下海经商远没有郭某某想像中的那么简单与顺利,在经营过程中郭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把借来的钱赔的分文不剩。这下他不知如何再面对自己的亲朋好友,更不知如何面对自己妻子与岳父母。因为心里不安,一直在外逃避。2005年,郭某某回家拿了些衣物,又以做生意为由,离家出走。后赵某某就再也未联系上郭某某。在长期联系不上郭的情况下,赵向郭住所地的籍贯地的派出所报了案。

在漫长的等待中,一直未见郭回家。多年来,郭对家庭也未尽过任何责任。2008年,赵某决定结束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于是遂找到我,想起诉离婚。

为赵某准备好了立案材料,遂到某区法院立案庭立案。立案的工作人员看完诉状后,问我“有没有宣告失踪的证明?”我说没有。又问“有没有向派出所报案的证明?”我说曾报过案,但派出所因当时没有电脑联络,手写的报案记录几经搬家,已无法找到。这种情况下,派出所是不会给出具任何证明的。立案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这种情况下是无法立案的。因为无法给被告送达。”当时我辩解,“不可以公告送达吗?”工作人员又说公告送达的使用是很严谨的,你们既没有报案的证明材料,又没有宣告失踪,怎么能证明联系不上被告呢?我又辩驳,难道不宣告失踪,或者联系不上就不允许原告起诉离婚了吗?这对原告也太不公平了吧?几经说解,工作人员还是不同意给立案。

在这种情况下,我想应该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拿出法律依据,看法院还能不能不给立案?经查询,我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三次去法院时,我拿着法律依据,并找到了立案庭的主管庭长,庭长看了法律依据,认为确实应该立案。至此,立案的事总算告一段落。

案件到了审判庭后,本着负责的态度,主审法官与我及当事人到被告的籍贯地了解了情况,被告的父母也说多年未能联系被告,证实了原告起诉的事实。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与传票,被告仍未出现。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了却了赵某的心愿,判决双方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并将女儿判给赵某抚养,要求郭某按社会平均水平支付抚养费。当然因郭某下落不明,又未找到其相关财产,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暂时无法实现。

在我接待的咨询中,有很多相关案例,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又没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法院往往不给立案。在此提醒大家:

在夫妻生活中,如一方下落不明,或联系不上,要尽早报案。争取在辖区派出所能有相关记载。

如派出所没有记载,又不知被告的现地址,仍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应该受理,如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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