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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87万!医院控制感染不力致产妇死亡,如何维权

发布者:李军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551人看过


产妇多处身体不适,医院要求其出院


   2018年10月19日,吴某到解放军某医院就诊,并于当日顺产一男婴。6天后,吴某出现流血多、全身乏力、心慌等症状,医院为其进行手术治疗。


       就是在手术过后的第二天,10月26日,医院竟然没有发现任何“异样”而要求吴某出院。医院当时给出的诊断是:
产后大出血
产后子宫复旧不良
失血性贫血(轻度)


  10月29日,吴某因“顺产后10天,全身浮肿、乏力3天”再次回到该医院就诊。悲剧也就在此时发生了,经医院相关治疗后吴某并没有好转,并于10月30日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女,27岁)死亡原因为产后子宫内膜炎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医院的问题在哪?


  我中心接到此案件后,组织专家团队和律师团队对本案进行分析,经过多次专家论证,我们发现医院存在多个“问题”

  一是医院并没有注意到吴某产前和产后的高危因素;二是医院并未正确使用抗生素;三是医院对吴某出血的症状处理不当致逆行感染机率增加;四是医院在吴某还存在感染的情况下要求其出院,而此时吴某的身体情况并不具备出院指征

  这其中最致命的应该是第四条,把一个不具备出院条件的产妇“放”回家中,危险可想而知。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流程,我中心建议本案直接走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同时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明确医院诊疗行为过错及因果关系,并将上述论点作为案件突破点进行详细论证。


  如何维权?医院赔87万


  病人进入医院后往往不只是某一个科室的医务人员提供诊疗服务,一般还涉及到多科室和多学科的医务人员,故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就需要从多学科、多科室的角度评价诊疗行为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经我方申请,法院委托,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在综合考虑我中心的陈述意见的前提下,出具鉴定意见为:

   医方其两次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其过错延误患者的治疗,使之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因其感染严重再加上系产褥期、抵抗力差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90%


最后法院采纳我中心观点,判决医院承担87万余元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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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审查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医疗过错鉴定则是从民事过错归责出发,审查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事故等级进行了明确规定,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常规存在的病情观察不到位、治疗措施不佳等医疗过错很有可能达不到“事故”等级层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做医疗事故鉴定,很有可能证明医院一方是没有过错的,从而影响维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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