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来说,就是患者自己的问题(自己)、医院在合理情况下已经尽力(医院)、医疗技术限制(第三者)三种情况下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就无法向医院请求赔偿。
遇到医疗纠纷,大家要先辨别一下,是否属于这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