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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窒息死亡,经维权后医院赔了87万

发布者:李军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4日|分类:医疗纠纷 |2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0月28日,郭某到文山州麻栗坡县某医院待产,并于晚上9时顺产一名重3千克的男婴。但出生时发现脐带绕颈1圈,羊水Ⅲ感染,婴儿的面部、口唇及躯干四肢皮肤苍白,经医院检查后发现其还有无肌张力,心率过慢(<60次/分钟)等问题。

转入儿科后,儿科给出的初步诊断是:

1.新生儿重度窒息;

2.新生儿缺氧性脑病;

3.新生儿吸入性肺炎;

4.新生儿头皮产瘤;

5.呼吸衰竭待分型。


随后医院使用了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进行了抗感染、防出血、改善循环等对症支持治疗,但均未见明显效果,最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日凌晨130宣布临床死亡。


经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患儿进行尸检并出具鉴定意见:郭某之子系宫内窘迫,双肺大量羊水吸入窒息缺氧,最终多器官衰竭死亡。


我中心接到此案件后,立即组织专家团队和律师团队对本案进行分析,并详细查阅相关医学规范及文献。案件受理后,我中心举行专家委员会会议讨论本案,妇产科、儿科主任医师、律师共同参与本案讨论,并确定本案司法鉴定论证方向、重点及依据。


经过多次论证,我中心认为医院存在病情观察及评估的重大错误——


◆没有及时对胎心监护进行准确判读;

◆未及时发现胎儿宫内解剖并行剖宫产结束分娩;

◆新生儿出生后复苏不到位;

◆抢救措施及方式错误等。

在医院存在明显过错的前提下,如何为患者争取更多权益?


第一步: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经我中心申请,法院委托,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对我方维权非常有利:麻栗坡县某医院对郭某及其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100%。


第二步:律师的精彩辩论

我方当事人的律师代理费竟然可由对方承担?如何辩论?


我中心律师的论点如下——


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涉及病历资料的审阅和医学鉴定等,原告聘请律师为自己主张权利,处理法律事务实属应当,不能苛求案件当事人完全依靠本身完成诉讼活动。此处的律师代理费应认定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必要费用。


最后法院采纳我中心观点,支持律师费用由对方承担,判决医院承担87万余元的赔偿费用。


妇产科是医疗纠纷高发科室,常年占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首位。


考虑到医学的高专业性和高风险性,我国法律在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是否有过错时,采用的是“行为标准”而非“结果标准”,即是以“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当下医疗常规”作为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的标准,而非仅关注诊疗结果的好坏。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即是该种法理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产妇有剖宫产指征,但医方却疏忽大意,对产程异常未予重视。一直建议顺产,导致新生儿死亡,最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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