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作为民一庭审理的传统民事案件,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近年来天津二中院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逐年增加,2012年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28件,2013年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64件,同比增长128.57%;2014年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112件,同比增长75%;2015年第一季度已经达到42件。天津二中院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以下新特征:
1. 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一方送达困难。由于种种原因,原告方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方的地址往往不准确,加之部分当事人有意躲避诉讼,给法院的一审送达、开庭或者其它工作造成一定困难,法院只能通过公告形式送达,2013年通过公告送达的案件11件,占全年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17.18%。在2014年受理的案件中,进行公告的案件达到41件,占全年案件的36.6%,这无形之中延长了审理期限。
2.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资金来源呈现多样化。在天津二中院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中,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方的资金来源呈现以下几种:(1)自有资金。(2)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高息揽储所吸纳资金。(3)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合作,套取银行存款进行放贷。(4)其它资金来源形式。
3. 民间借贷案件担保情况普遍,且一方为多方担保情况突出。在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中,部分出借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要求借贷方提供担保人或者担保公司进行担保。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专业担保公司开始出现,产生一家担保公司为多方进行担保的情况。在2014年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共有30件案件出现一方为多方担保的情形,其中某担保公司在15件案件中为不同出借方进行担保。这样的案件社会影响巨大,加大了审理难度。
4. 民间借贷案件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部分被告往往向多方当事人进行资金借贷,在借贷中有时候会通过虚构项目、冒用他人公章等方式进行借贷,出借方为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向公安机关举报诈骗,这就造成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时发现被告方在另案中涉嫌刑事犯罪。这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延长了案件的审限。
5. 民间借贷案件常与其它类型案件交叉出现。近年来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被告方常以其它法律关系形式如股权投资纠纷、合伙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进行抗辩,企图掩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就需要我们在审理案件结合借款合同、打款记录、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等仔细甄别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查清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