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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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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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秦说法:中外合资遇拆迁,出资外方应受偿

发布者:李文谦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528人看过


某服装集团与某香港公司合资成立服装公司,后隶属于服装集团的某纽扣厂并入服装公司,服装公司分立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火狐花公司”。“火狐花公司”承租并使用纽扣厂此前承租的公产厂房,其租赁合同载明的承租人为“纽扣厂”,但盖的是“服装公司”的公章,房管所底档记载的承租人仍然是“纽扣厂”。

后该公产厂房拆迁,服装集团持租赁合同与拆迁中心签订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而实际承租、经营该厂房的“火狐花公司”,认为自己才是被拆迁人,于是将拆迁中心诉至法院,并以服装集团为第三人,要求另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支付拆迁补偿。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方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由拆迁中心、服装集团按各自比例,在约定期限内共同支付“火狐花公司”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1.派生分立的子公司合资性质不变

公司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都能引起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本案中的“火狐花公司”是“服装公司”派生分立的子公司,即原“服装公司”的法律主体仍然存在,只是将部分业务划归该子公司。既然“服装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方为服装集团,外方为香港公司。“火狐花公司”同样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为服装集团,外方为香港公司,只是可能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在母公司服装公司中发生了变化。

2.实际承租人应以租赁合同公章为准

虽然厂房租赁合同上载明的承租人为“纽扣厂”,但签章栏加盖的是“服装公司”的公章,即使房屋管理部门某房管所的底档记载的承租人为“纽扣厂”,但依据法律关系,实际承租人为“服装公司”,此应以最终签字盖章人为合同主体。即使承租人为“纽扣厂”,因其隶属于“服装公司”,其承租的厂房也属于“服装公司”,中外双方应当依在“服装公司”中的比例按份享有该租赁公产厂房。

3.中外双方应按份享有该厂房

既然本案争议的租赁公产厂房属于“服装公司”,那么“火狐花公司”因派生分立,便当然取得该租赁厂房,则中外双方依在“火狐花公司”的比例,应按份享有该公产租赁厂房。即使该厂房未转移至“火狐花公司”,它也属于“服装公司”,因“服装公司”亦为中外合资企业,香港公司应依在服装公司中的比例按份享有该租赁公产厂房。

【律师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损失,在对方认可,以及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其出资可以采用货币或者非货币的形式。在遇到拆迁时,既然外方投资人也承担了因租赁被拆迁厂房而导致的无法继续经营的风险,理应依股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利益。保障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方权利,才能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关于企业拆迁有其它的疑问,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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