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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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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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土地的征收需要国务院批准?

发布者:李文谦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481人看过

为增强我国文化建设,国家决定新建立一批文化名人故居。钱家村是历史上宋朝时某著名大文学家的故居,因此,该地也被列入国家文化名人故居新建计划之中。故居新建工程需要对钱家村的二十亩普通耕地进行征收。钱三光是该村的村民,其土地也在征收范围之内。但是,钱三光靠种地养活自己和家人,如果将其土地收回,他唯一的收入也就没了着落。鉴于此,钱三光提出反对征收土地的异议。他认为,这块土地是属于耕地,是需要国务院批准的。那么,钱三光的观点是否正确昵?征收哪些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昵?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也就是说,征收基本农田、较大规模的耕地及其他土地是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本案中,国家为了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而征收少量耕地用以修建名人故居,依法并不属于国务院亲自批准的范围,钱三光的异议于法无据,应积极配合此次征收工作。考虑到钱三光以土地收入为唯一收入,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也会给与钱三光一定的物质补偿或者耕地置换。

在此孟文静和李文谦律师为您总结:我国实施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对于关系到粮食生产安全的基本农田及较大数量的耕地、其他土地,国务院保留了征收审批权。同时,对保留审批权以外的土地,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也要报国务院备案。若当地政府对国务院审批权范围内的土地,在没有国务院审批的情况下就进行强征,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应当积极地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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