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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部分能否分配给个人?

发布者:李文谦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708人看过

现如今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后能否将其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呢?

所谓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体现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关系。在实践中,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来源,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将所获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给个人。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对此种长期存在的操作方法加以确认,其中《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各省也纷纷效法针对其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规定。如《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第二款给出如下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于涉及的土地补偿款用途进行讨论并一致通过后,由集体统一使用款项发展相关农业项目或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于被征收的农民的承包地或自留地,则可以用其他空闲土地进行置换,土地质量和数量的差额,由集体组织合理补偿;其他的既不统一使用资金也不进行土地置换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又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强调对于未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的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要支付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虽然各省具体的支付数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操作方法大同小异。

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允许土地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给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组织成员的,如果不进行分配,势必会侵犯相关人员的财产权,那么其可以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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