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年的315总是中国人忧心忡忡却有急于了解内容的日子,社会发展到今天,现在社会看病,买房,上学是每个中国人心中三大要务。房屋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投诉金额最大、增长速度最快的商品了。而且,房屋纠纷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每个案件涉及的人数不是一家一户,而是千家万户,有时整个小区几百户业主的权益都会受到伤害。房地产消费者的维权已经从个案上升到了集体维权。在集体维权中,最难的是什么?就是“如何把松散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现在,很多集团诉讼的原告想当然地认为1+1至少等于2。实践证明,数学的逻辑等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通用。
在我们接触的很多案件中通常会有几十个,甚至数百个当事人。大家会想当然的认为,几十个人能不厉害吗,实际维权的过程中大家谁也不行动,造成了“你等我,我等你,没有人去收集证据,没有去做组织工作”的局面。大家不在一个单位,没有一个权威的个人,没有什么强制的力量,很容易出现相互观望与等待,出现人人有责、人人不负责的局面,导致集体行动、集体失败的结果。”
曾经有一个案件,总共有300多人购房,开发商要求业主入住后每人再补交几万元房款。这涉及一个集体行动的问题,大家都愿意有人来组织,但是谁都不愿自己组织。每个人都想维护自身权益,但是没有人愿意当领导者,这样意味着你会很累。而韩女士就是在这样的维权行动中诞生的英雄,她不断把大家组织起来,在消协的配合下,与开发商协商谈判。
“他们没有进行诉讼,其实诉讼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诉讼只是达成目的的工具之一。只要能够达成目的,哪一种成本最低、效益最好,就用哪一种。”作为律师并不认为打官司是解决一切问题的钥匙。但事实告诉我们,像韩女士这样无私的人终究是少的。要想成功维权,就不能寄希望于每个小区里出现一个韩女士,而是寄希望于建立一种制度,谁愿意为大家做贡献,谁就值得学习、值得奖励。
一个社区可能有几千人,要想维权成功,是需要很多人的,至少要有一个坚定的领导者。经过韩女士长达一年半的努力,开发商最后终于同意赔偿。那天大家分别得到了几千到几十万元的赔偿金,当业主把钱领走的时候,她问有没有人为继续维权而捐款,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本来大家约定在成功后,每人拿出总收益的一部分来继续维权,但是没有人来兑现,他们就再没有什么行动了。
“胜利了都不过如此,更不要说失败了,受益者没有去奖励他们的领导者,没有人在这个时候认识到,没有这个领导者,他们可能根本不能获赔。”一定的奖励制度,是推动维权的根本保证。对消费者来说最值得借鉴的地方在于:在维权中应该建立反搭便车机制,只要成功了,就要给维权的代表一定的奖励,如果成功都不奖励的话,谁还会继续去做“活雷峰”?集团诉讼是指由处于相同情况的、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人临时组织的集合体作为诉讼主体,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集团诉讼中不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而且诉讼标的相同或属同一类。
集团诉讼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第一,由集团诉讼的成员推选代表人。代表人须是集团中的成员。代表人可由他所代表的集团成员推选产生,也可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或由有关行政单位负责人作为代表人进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集团全体成员发生效力。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集团诉讼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发布公告,公告应说明引起损害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通知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在公告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登记。这主要是提醒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到法院去登记,以防遗漏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当事人只有在法院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法院登记的,方可成为该诉讼集团成员,如果没有登记,即使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应视为对该项诉权的放弃。
第三,法院的判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有拘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集体维权中,方法也非常重要,集体案件一般都有十多名甚至几百名当事人,这么多的人一起行动就有一个缺陷:速度缓慢,就有可能给对方以机会。在某些冲突性活动中,速度就是致胜的最有力武器。为了降低成本,就需要提高行动速度,这样就必须进行精心准备。多年来,一直有外国人嘲笑中国人在利益面前永远是一盘散沙,基于多年的房产诉讼经验,蓝秦律师团相信,在我们建立了有效的防控机制下,中国人的维权也会是铜墙铁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