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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相关法律法规,北京房产律师

发布者:李文谦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39人看过

房屋继承法规

房屋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

(一)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
、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
、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
、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
、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
、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
、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
、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
、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哪些情况下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会丧失效力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给儿女了,则遗嘱无效)
2
、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A先立遗嘱把一架钢琴给儿子B,后来A自己又把钢琴给砸了,钢琴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
3
、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
、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
、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是兜底的,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

公证遗嘱撤销后自书遗嘱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四十二条“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的规定,自书遗嘱的效力低于公证遗嘱,如该公证遗嘱未被撤销的话,应按其分配遗产,如果公证遗嘱撤销的话,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哪些情况下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一)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二)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效力无法确认的;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

  (四)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五)利害关系人与遗嘱继承人就遗嘱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争议的;

  (六)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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