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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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出具《还款承诺函》的性质

作者:张烨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5日分类:热点浏览:598次举报
2022-09-05


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此时一般保证人向出借人出具《还款承诺函》,载明“现借款已到期,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现本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出借人可否据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被称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于这种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一经放弃,保证人不得再行主张先诉抗辩权。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基于其先诉抗辩权,出借人不能越过借款人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出具了上述内容的《还款承诺函》,这意味着保证人在明知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形下,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并且进一步承诺在限定的日期之前向出借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这相当于排除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适用,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因此,保证人的还款承诺一旦逾期,出借人据此向其主张权利的,其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张烨律师,咨询电话:18818208364。华东政法大学硕士,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长领域: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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