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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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张烨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5日分类:热点浏览:516次举报
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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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332


夫妻一方

因公司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

收到借款后未按期偿还本息,

该债务是否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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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情形不能呢?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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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被告车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杨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年利率为20%。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10%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杨某依约向被告出借款项,但车某收到借款后,未按期向杨某偿还借款本息。杨某追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某与其妻子于某共同偿还欠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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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某与于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车某公司经营,该公司经营所得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借款发生时,于某待业在家没有收入;借款后杨某曾以短信向于某催款,于某以其个人账户向杨某还款。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作出判决: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车某妻子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3
法官说法

目前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这其中引发较多争议,社会影响较大的,就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第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本案中,原告杨某请求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涉案债务系被告车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若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债权人举证不能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能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于某在收到原告向其发送的催款短信后,以其个人账户向原告还款,足以证明被告于某知晓并认可涉案借款。法院同时也调查了二被告的家庭收入情况,确认借款时被告于某待业在家无经济收入,被告车某借款经营的公司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经综合分析后,法院认定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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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01

借款用途。可以从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用途,借款款项的资金流向及具体用途,夫妻双方自认的借款用途等入手,查明实际借款用途,以确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02

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意思表示。若一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或意思表示追认债务,例如还款、共同签名等,则可以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03

夫妻收入来源、收入情况。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用于经营的,应当审查经营收入是否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经营行为,若否,不能当然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承办法官:于翠红

法官助理:姜宁

案例编写人:姜宁


张烨律师,咨询电话:18818208364。华东政法大学硕士,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长领域: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1310120********18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