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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诉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烨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抵押担保 |1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公司诉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特518号
申请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XXXX,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申请人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申请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X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4170号裁决,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A向XX公司主张双倍工资不能成立,A仲裁时提供的工资明细单是伪造的,且A是XX公司关联企业即XX有限公司的员工,而非XX公司的员工,XX公司认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A辩称,XX公司主张的撤销事由不能成立,XX公司关于伪造证据的说法没有依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正确,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XX公司主张A在仲裁时提交的证据即工资明细单是伪造的,但其并没有就该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工资明细单在仲裁当中已经经过双方质证,同时XX公司称A系XX有限公司员工的主张其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XX公司的主张仅是对证据的异议,其关于证据系伪造的主张并无依据,综上,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XX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4170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审 判 员  王 敬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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