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04民初8941号
原告:A,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为与被告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XX进行诉前调解,因故致诉前调解未成,故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29日,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史 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新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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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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