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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司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烨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抵押担保 |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公司诉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特548号
申请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XX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申请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悠唐公司)与被申请人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悠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3759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被申请人A于2016年1月1日到悠唐公司工作,2017年3月悠唐公司遭用户恶性投诉,经营陷入停顿,2017年3月下旬公司未再正常经营,不再发放绩效工资,2017年4月司磊没有正常上班,不应发放工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被申请人A辩称,绩效工资在劳动合同上没有载明如何计算,当时签劳动合同约定绩效工资只是为了避税,实际操作中系按其交付的发票计算每月工资,不同意悠唐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理由,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悠唐公司针对本案所提出的理由均不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故本院确认悠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XX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3759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峥
代理审判员  A
审 判 员  B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C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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