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醉酒、女司机、两名男子被撞飞。。。。。这一系列字眼,逐一进入公众视野。据重庆检察官微8月20日报道,易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结合网上有关报道,本人认为易某之行为已经远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范畴,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雨花区检察院虽对易某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但是犯罪的定性,本人持有不同意见。
但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所谓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而本案中易某在明知自己已经饮酒(易某本人陈述:当晚9时许,心情不好的易某约了好友颜某去一家清吧相聚,其间喝了两小瓶黑啤。)在饮酒状态下,易某在半路趁彭某想要与其理论时将车门反锁驾车离去,其内心的真实想法我们无法推测,但是醉驾甚至饮酒驾驶均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醉驾则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易某在开车离去时,其行为本身已经对周围的行人、车辆等公共安全产生了切实的危险,这种危险是不特定的,并不因当事人是否参与道路交通而有所区别。
结合本案,易某极易触发的三个罪名主要涉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的共同之处便是:以上三个罪名都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侵犯的客体均为公共安全。
这三种罪名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换言之,也就是无所谓,甚至刻意追求犯罪结果,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如果事发时只发生了一次冲撞,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肇事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属于一次撞击,所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达到了《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则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样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观点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 方文军)
1、2009年1月24日,河南省滑县上官镇人魏某酒后驾驶汽车,先后在两处肇事,导致8死3伤的严重后果。最终,被告人魏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95号刑 事 判 决 书。被告人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次要责任,并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3、备受关注的2016.11.4南京市栖霞区母子被撞死案,朱某某当晚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 33.4mg/100ml。被害人施某某(35岁)、朱某(8岁)母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撞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本案经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朱某某无期徒刑。
4、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2毫克/100毫升,本案致三人死亡、三人受伤,经最高院复核,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刑终字第196号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5、2015年4月15日,30岁的程某酒后驾车送女儿去医院,没想到酿成惨烈车祸,致使对方一家祖孙三代4口人丧生。发生事故时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1mg/100ml,属于醉驾,其车速高于124公里/小时,属于严重超速。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100万余元。
结合本案目前被披露的有关情况,个人认为易某醉酒驾车肇事,如果事发时仅发生一次性冲撞的,一般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或损失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对于一次冲撞有多个撞击点的情形,则需要根据控车能力、其他违法情节,并结合行为人主观意识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