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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相互追打致害,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发布者:李景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求学教育 |1324人看过

案情:

赵X与叶X系某小学6年级学生。某日课间休息时,二人在校园内互相追打,赵X追赶叶X,叶X摔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疗费用3000余元。叶X父母以叶X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X和学校赔偿。

争议焦点:

叶X的父母提出,赵X追打叶X致叶X倒地摔伤,赵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只要学生进入学校,监护权就由家长转移到学校。所以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校方提出,叶X在课间休息时与赵X嬉闹,造成叶X受伤,对于叶X的损害后果,叶X和赵X均有过错,应负同等责任。校方对此损害后果,事先无法预料,也没有过错,因而不应承担责任。

赵X的父母提出,对于叶X所受的人身损害,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律师解疑:

首 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学校在这种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只能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时,学校才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本案中,叶X与赵X在课间休息时相互嬉闹,致使叶X受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存在过错的,所以学校对叶X的摔伤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其次,叶X的父母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校方对叶X的人身损害应给予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监护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利,我国法律对其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父母的监护权利仍存在,并未转移至学校,学校承担责任是基于其自身存在过错,并非基于监护权。

最后,叶X的人身损害是由于二人相互追打所致,对于损害结果,叶X与赵X均有过错,过错程度和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相当。因此,二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二人及学校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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