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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的名义购房,小心房财两空

发布者:李景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1015人看过

王某夫妇在2006年已经买了一套住房,随着房价上涨,王某夫妇想要再买一套房子作为投资。但是按照国家限购的政策,王某夫妇不符合首套房子的相关规定,中介钱某拍着胸口对他们保证说以他的名义购房,既能满足他们投资的心愿,又没有任何麻烦,王某夫妇就心动了,为了降低首付款金额和相关税率,王某夫妇在钱某的诱惑下以钱某的名义买了一套住房。2013年5月8日,钱某与田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取得价款58万元,并协助田某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夫妇得知此事,遂要求钱某返款购房所得价款,钱某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王某夫妇将钱某诉诸法院。

争议焦点:

王某夫妇认为,房子是他们买的,首付款是他们支付的,房贷也是他们把钱打到钱某的账户偿还的,并且调取了银行汇款的证据;而且房子也是自己一直管理着,房子本来就属于自己,却遭到钱某的无权处分,钱某应该返还无权处分所得房屋价款。

钱某指出,房子是自己的,房产证是自己的名字,房子和王某夫妇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自己可以处分房屋;房子只是让王某夫妇管理,收取一定的租金,每个月的汇款是交付的房租数额。

律师解疑:

本案的焦点是房屋的归属问题上,如果房子归王某夫妇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王某有权要求钱某支付无权处分所得。

房屋实行实名登记,按照法律的规定房屋归房产登记人所有,另有约定除外。本案中王某夫妇主张其为房屋所有者,只是以钱某的名义购买而已,但是其拿不出委托钱某以钱某购房的证据,没有办法证明其中的关系;其次王某拿出每月给钱某的汇款证明也无法证明房子就是归其所有。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

律师的建议:

以他人名义购房的案例时有发生,在此李景玉律师给大家提一些建议:1、在委托时一定要签署协议,把双方约定的事项写清楚、完整,避免以后出现法律纠纷;2、在中介介绍任何诱人的事项时,切记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上当受骗;3、不要为了逃避税费或想通过虚假方式获取按揭贷款,做出违背法律法规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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