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事实分析及结论:离婚财产分割与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若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根据双方的意见进行分割。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法院将依法裁判。
2、故离婚时,一方如果愿意选择净身出户,此为其个人对于自身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净身出户。
3、支付抚养费,此为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终止抚养权和抚养义务。所以,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则上不能放弃。当然,若是另一方同意免除你支付抚养费,那原则上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不过,若是另一方因经济状况恶化,其所能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以要求支付或增加抚养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