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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肇事赔偿责任探析

发布者:李景玉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476人看过

  1、案情回顾

  2017年7月7日,西安某高校大学生陆某驾驶承租的共享汽车开到新科路向咸宁中路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张某所驾驶车辆相撞,致张某的轿车右侧严重受损,事发后陆某因未经历过交通事故,不知如何处理便驾车逃逸,匆忙将车放回租赁公司指定的还车地点后返回学校。交警部门通过共享汽车租赁公司获取陆某身份信息,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因陆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存在逃逸情况,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陆某一直未向张某进行赔偿,张某无奈之下自行去4S店维修了爱车,并将陆某、共享汽租公司及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新城区法院。

  陆某认为车是租赁公司的,应该由租赁公司承担责任,而且车还有保险,就没有在意,但当时没有想到逃逸的后果。张某称被共享汽车撞了以后,他原想着下车好好商量解决,没想到陆某直接开车跑了,后来通过交警队找到了陆某,双方无法就赔偿款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就自己修车了。共享汽车租赁公司称他们的车都是经过国家审批的、符合上路和租赁条件的节能环保型车辆,也按规定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如果陆某不逃逸的话,保险公司会正常理赔的,因为陆某的原因,造成了他们的损失。保险公司称依照保险法和双方商业险合同约定,正常的理赔应排除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情形,陆某逃逸,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规定的2000元损失内理赔。

  本案最终经过新城区人民法院韩森寨法庭的认真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意见,肇事方承认错误并赔偿了受害方的损失。原被告当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同意由保险公司承担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外,陆某在三个月内分期负担3767元维修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案情评析

  共享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也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谁开的车就由谁承担相应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民警将根据情节和后果进行定性,并予以处罚。本案当中陆某承租了租赁公司的共享汽车,因他的过错造成损失,他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理赔,不足部分在商业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理赔。

  根据共享汽车平台的操作,和普通的机动车一样,平台为每一辆共享汽车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共享汽车的用户联系客服人员,走流程通过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肇事者逃逸,平台可以进行追溯,将用户信息及驾驶信息提交给警方,配合调查。同时会在共享汽车公司征信体系上予以记载,影响使用人信用记录,甚至是做封号处理。本案当中的情况,是共享汽车使用人肇事后逃逸,保险不赔。

  共享汽车虽为新鲜事务,但从根本上来看,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和一般交通事故并无太大区别。从法律上讲,赔偿方事故车辆如购买了保险,那么首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则由共享汽车所有人和租赁人承担。至于共享汽车方以租赁人并未承担购买保险费用为由不予赔付缺乏法律依据,共享汽车有保险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进行赔付,与共享汽车方无关。至于共享汽车方和租赁者是如何约定的,不能对抗受损方,受损方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即可。

  共享出租汽车公司也应当承担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一方面虽然事故是因为陆某造成的,保险也因为陆某逃逸不能如数理赔,但作为共享汽车出租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及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方法进行宣传和引导,以确保道路安全,保障客户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另一方面,共享出租汽车公司应当考虑对于使用者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本案中该肇事司机已满18岁并取得驾照,是合法驾驶者,但却因为还是在校生而没有赔偿能力。那么共享汽车在使用时,是否应该对使用者有更高的要求呢?比如在注册环节如果可以登记更详细的个人信息,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此外,共享汽车既然是公共交通的工具,企业方如果提供有力的后盾,比如强制购买较大额度的第三者险等,那么共享汽车肇事后也不会牵扯太多用户的个人利益,可能许多纠纷更容易解决,不至于出现无人赔偿的问题。

  随着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的施行,在城市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碳排放的发展诉求下,国内基于信息技术的汽车共享行业发展正当其时,市场潜力巨大。而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共享汽车使得一辆车在不同的人之间流动使用,实现汽车的真正共享。共享汽车不仅是一种商业模式的创新也是一种带有很强技术创新意味的产品,其具备的技术平台让分时租赁这一业务模式变得更加容易实现,但是只有充分研究清楚共享汽车可能带来的各种纠纷、争议等问题,才能够使共享汽车得到真正的普及与良好的发展,否则这种创新背后就仅仅只能是野蛮的生长、制度的不完善,是企业将企业风险转嫁给社会的体现,最终导致整个共享汽车发展的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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