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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必就能要到双倍工资,比如这6种情况!

发布者:李景玉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292人看过

   

概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索要双倍工资,但这6种情况下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司法机关的裁判观点是“不支持!”

1.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单某与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380号;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5664

生效判决认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单某所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明确约定了单某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审批表已经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故对单某要求泛太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2.在案件审理中,应综合整体情况,将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规定进行目的解释,若用人单位具有书面订约行为外观,不具有不订立合同的内心意思,且劳动者存在找人代签可能的,可排除用人单位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适用。——马文莲与王佳胶带(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4369号;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33

生效判决认为:单位提供的续签合同通知由马某签字确认,该通知内容明确双方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与单位提供的讼争合同的有效期能够吻合,因此,即使该份劳动合同并非马某本人所签,但马某对双方之间存在讼争劳动合同的事实应是明知的。

另外,在该讼争合同的有效期内,马某曾经发生过工伤,在此过程中,单位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同样是该份劳动合同,从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可推定单位已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单位完全没有必要提供一份其明知并非马某本人签名的劳动合同,由此认定单位主观上一直确信该份劳动合同系马某本人所签,因此即使该份劳动合同上马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但单位已经尽到了诚信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不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马某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3.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能主张二倍工资。——俞伟峰杭州冠逸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3)杭桐民初字第530号;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2732

生效判决认为:“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虽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因此书而合同是否签订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还取决于劳动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本案中,俞伟峰上班伊始就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两个单位间隔上班。未与俞伟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客观原因,该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对于这种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让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4.人事负责人负有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在用人单位尽到诚实信用、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人事负责人因失职甚至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主张一倍工资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初字第01057

生效判决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一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综合部总监,马某负有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其未与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失职行为所致,重庆大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并无过错,马某不应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否则将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5.行政高管人员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是管理者代表企业实施管理行为,在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辐射范围自当包括其本人。如若争议事由是因其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否则会导致企业为高管人员的过错行为埋单而高管人员反而据此获利的不良现象,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悖。——丁涛与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1)甬余民初字第2927

生效判决认为:丁涛系明星公司的行政部经理,分管公司的人事、行政、后勤工作,从公司岗位职责来看,明星公司已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授予其行使,现其并未提供证据佐证明星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是其失职造成的,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6.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提交虚假的学历证书,误导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李欣与北京中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5850号;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01290

生效判决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在违背被告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现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20091022日至201022日期间未签词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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