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8月4日,张某驾驶拖拉机行驶至一村镇路段时,因马某的轿车停靠在路边,张某为绕开此车,碰撞到骑电动车的李某,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操作不慎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临时停靠车辆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的伤情治疗稳定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6年11月30日,李某将张某、马某以及其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9035.4元。之后,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8月15日,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定李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因绕行马某停靠在路边的轿车,撞到李某驾驶的两轮电瓶车,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侵害了李某的健康权、财产权。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法应按70%和30%的比例向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且两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相同,故两公司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旌德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和马某分别赔偿李某420元、180元,两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李某24033.6元。
律师提醒:虽然现在车辆不好停放,但也希望广大车主尽量停好车,否则不当停车,不仅会缴纳罚款,还有可能侵害到他人权益,造成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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