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登记结婚,其夫于2007年用自己的婚前财产与他人合伙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夫占百分之七十二的股份。婚后至今该公司累计收益约700余万元。但是婚后二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有时甚至大打出手,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是女方提出要分割男方婚后公司的盈利,而男方则主张说公司与她无关,盈利也是其个人财产,女方没有权利进行分割。问:婚前成立的公司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女方是有权利对公司婚后产生的收益进行分割的。理由是: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后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位女士的丈夫在婚后经营公司的盈利无疑是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这种情况。再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男方在外经营公司赚钱,女方操持家务。如果认定公司经营收益与女方无关显然对女方不公平,因为女方实际上为男方分担了后顾之忧。本着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后一方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精神,也应当认定该女士的丈夫所在公司在二人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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