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9月,某物流公司职工张某按照公司领导安排到港口内接货,不料刚到港口就被一伙不明身份的青年围攻,将张某殴打致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得知这伙青年与另一家单位因为业务发生矛盾,将张某误认成是该单位的职工。这起故意伤害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张某因此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进行了赔偿。后张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向所在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的经济补偿。经鉴定,张某属工伤,其构成九级伤残。张某还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经裁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4万余元。
律师解答:首先,张某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有义务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因该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其次,致害人故意伤害造成了受害人的相关损失,致害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是应进行民事赔偿的。最后,致害人虽已对张某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赔偿,但不妨碍张某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所以,张某是可以获得用人单位和致害人的双重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