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3月26日,王某某进入河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处工作,岗位为驾驶员。王某某入职后,物流公司没有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5月7日上午,王某某受公司指派,到某县送货。10时许,王某某到达目的后下车休息时,谁知由李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从路旁冲了出来,车头左侧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后被送至某县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上端骨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律师意见:
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除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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