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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旺律师:企业“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

发布者:李景玉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1日|分类:新三板 |1824人看过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上市的环保条件主要是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条第二项下的规定,即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为明确具体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解答公告的形式对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环保条件进行了明确,有效地解决了新三板挂牌环保条件不明的问题。

  解答公告中的要求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需要具备的环保条件一共有五项,这五项既是条件,也是相应中介机构具体的核查工作程序。

  第一项:对拟挂牌公司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进行判断

  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这就要求律师在实践中必须对申请挂牌公司及子公司所属行业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其依据有两个,一是国家和各地方的监管规定;二是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适用这两个依据时,环保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是国家和各地方监管规定的补充。我们认为,国家层面的重污染行业应该是环保部三个规定的并集,即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酿造、纺织、制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18+x项)。但各地方的情况有所不同,其重污染行业可能比国家层面的种类要多出一项或几项。以浙江、广东为例,浙江将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界定为重污染,广东将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定为重污染,那么对于浙江当地企业来说,其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应该是18+x加铅蓄电池、电镀、印染,对于广东当地企业来说,其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应该是18+x加电镀、印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这就要求律师对公司的性质进行判断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个省份的相关规定(包括计划单列市的规定)。

  第二项: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

  根据解答公告,如果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其中,环评批复是指新开工项目必须经过有关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审核,该项目是否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为环评批复,其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纵观我国环保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评批复的机关、流程、内容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对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环保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适用对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建设完毕的项目。

  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截至目前,《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配置污染处理设施是指建设项目配置环评报告中要求增加的污染处理设施,实际上是“三同时制度”的验收,它是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中的重要内容,在《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解答公告将其单独列出,是对三同时制度的进一步强调。基于此,可以将重污染行业挂牌的环保条件归纳为“三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即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和三同时制度验收,但如果是在建项目,则应按照前文的建设前、建成后、试生产后、验收后等四个阶段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

  一般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取得上述审批的流程分三个步骤:建设以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成后,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试生产以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包括三同时);验收以后,排污许可证申领。所以如果是在建项目,则应按照上述四个阶段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

  第三项:非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

  根据解答公告,如果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在申报挂牌前应办理完毕。相比于重污染行业公司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三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非重污染行业公司比较简单,只需要排污许可和三同时制度验收(一个行政许可一个制度),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非重污染行业公司不需要进行环评批复、环保验收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实践中,非重污染行业公司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故允许其存在先办理排污许可和配置污染设施后办理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的情况。虽然在拟挂牌时不需要提供这两个行政许可审批,但是律师应在尽调报告中将它们的办理情况写清楚。

  第四项:环保制度制定及信息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我们认为,制定环境保护制度的核心应该是制定环保责任制度。环保责任制度是指以环境法律规定为依据,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以责任制为核心,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规定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环保法、固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拟挂牌公司在挂牌申请时应已建立一整套以环保责任制为核心的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是指拟挂牌公司应依照环境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信息。在实践中,律师应当依据相关的书面材料对公司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和说明,同时,核查环保法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

  第五项:违法违规的限制

  根据解答公告,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相应规定执行。指引规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

  情形。

  从指引的规定可以看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刑事处罚。无论是否存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拟挂牌公司,只要在最近24个月内因环保问题被刑事立案就被认为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一票否决”。在实践中,单位因为环保问题而被刑事立案主要是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情形;二是行政处罚。它包含两种情形:(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二)罚款(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对比来看,刑事处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例外情况,刑事处罚是拟挂牌公司的禁区,而行政处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条件非常严格,同时还存在例外情况,我们认为这些例外的存在就意味着可通融。在实践中,虽然大多数公司能够拿到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证明,但是保荐机构和律师仍需要具体分析说明。

  总体上看,上述五条规定对公司新三板上市的环保条件给予了明确说明,方便了公司的挂牌申请工作。这五项规定,即是五项条件,也是一个有机的工作流程,它从拟挂牌公司的重污染行业判断开始,分别对重污染行业公司和非重污染行业公司申请挂牌的基本环保条件进行了界定,随后对拟挂牌公司的环保制度建设、环境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明确,最后对拟挂牌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定义,这些条件规定及流程安排非常符合当下中国企业的基本情况,非常有利于公司的新三板挂牌。但是,这五项规定也存不足,我们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向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审查员有可能在五项条件的基础上扩大审查的范围,这是需要保荐机构和律师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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