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继承的案件中,把各方当事人的关系理清、理顺是其中的关键与基础。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按照不同的关系会决定不同的顺序。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2与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54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2与高某于1972年11月收养张某1,此后张某1随张某2与高某生活。2000年12月张某1结婚后与张某2和高某分开生活。2001年2月5日高某因死亡注销户籍。2001年3月张某2居住的北京市东城区西石槽胡同XX室拆迁,此后,张某2与张某1产生矛盾。同年,张某2以与张某1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2001年9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东民初字第4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张某2与张某1的收养关系。判决后,张某1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张某1申请撤回上诉。2001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二中民终字第60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张某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2002年张某1起诉张某2要求继承高某遗产69974.92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解,双方于2002年6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2于2002年12月31日前给付张某1二万元。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情况认为关键问题是根据不同的关系来确定继承顺序以及我方的合理性。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王海英律师认为应将事件中的每一步细节全部清晰展现并形成证据链,案件的胜诉会有相对利好。
案件结果
该案件最终判决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XX号房屋由侯某继承,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张某1房屋补偿款940260元。驳回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时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XX号房屋现登记在张某2名下,登记日期1994年12月23日,登记建筑面积44.5平方米,系张某2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高某死亡后,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XX号房屋的一半份额为高某的遗产,另一半份额为张某2的个人财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现未有证据证明高某死亡前留有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高某的父母先于高某死亡,故高某死亡后,其遗产应由配偶张某2和养女张某1继承。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侯某主张其对高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分得高某遗产,其提供的证据,结合双方陈述可以认定侯某对高某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对高某扶养较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具体份额本院酌情予以考虑。审理中,证人游某、甄某、李某2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张某1对高某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其行为不足以构成不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的情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1主张侯某系保姆,张某2向侯某支付了相应报酬,故照顾高某和张某2系其工作职责,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张某1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XX号房屋中属于高某遗产的部分由张某2和张某1各继承五分之二,侯某继承五分之一。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张某2于高某遗产分割前死亡,现未有证据证明张某2曾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的遗产,故张某2继承高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张某2与侯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性意思表示,且经过了公证,故该协议有效。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干部活动中心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侯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侯某在张某2去世后两个月内声明要求继承张某2遗产,故侯某有权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张某2的遗产。至此,张某2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XX号房屋享有的一半份额及继承高某遗产所得份额由侯某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
案件思考
在本案中,正是因为顺序的问题最终让法院做出了此次判决。王海英律师在这里表示,没有遗嘱继承的会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展开,而法定继承同样需要依据相关的协议及实践问题决定继承的方式等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