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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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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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有正确的涉事主体

发布者:王海英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236人看过


 

在职场的工作中发生交通意外后,劳动关系的确认就成了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有正确的涉事主体产生关联性后才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事实。

 

 

案情简介

 

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人民政府(甲方)与中昌恒创达分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拆除工程合同》,拆除地点为密云区太师屯镇××号楼,要求完成拆除范围内所属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拆除任务,包括渣土清运和场地平整程某作为中昌恒创达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拆除工程合同》上签字。

 

程某找赵某2清运渣土,双方约定价格为渣土运费每车500元,回填黄土每车700元。后赵某2张某华之夫赵某1与其一起清运渣土。赵某1201818日驾驶自己的车辆到密云区太师屯镇拆除工地清运渣土

 

2018111日,赵某1在工作中死亡,2018119日,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治安大队出具了《关于赵某1死亡的调查结论》和《密云分局鉴定结论书》,结论均为赵某1符合猝死。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情况认为关键问题在于是否构成了劳动关系。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王海英律师认为应将事件中的每一步细节全部清晰展现并通过顺序筛选利于己方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案件的胜诉还会有希望。

 

 

案件结果

 

该案件的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时评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华主张其丈夫赵某1与中昌恒创达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华应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张某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张某华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赵某1与中昌恒创达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华主张赵某1与中昌恒创达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查,程某找赵某2清运渣土,费用现金结算给赵某2,赵某1系赵某2作为朋友找来一起清运渣土。赵某1用自己的车辆且自负费用,其工作证上亦未显示其系中昌恒创达分公司员工。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1与中昌恒创达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张某华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思考

 

在本案中,王海英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问题上进行相应的证据采集,这是因为只有证明了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的确认是需要清晰的有力证据证明的,并需要正确的涉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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