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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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责任承担

发布者:王海英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合伙联营 |313人看过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的层面上以及一些具体的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的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的形式之一,而不会是公司。那么有限合伙企业责任承担都有哪些呢?今日王海英律师就有限合伙企业承担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即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行为或有重大的过失导致所形成的债务,到底该要如何处理呢?即先需要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的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相关追偿。其理论可以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方面的形式多为合同的行为,合伙企业在进行有相应的合同行为时,主体为合伙企业本身,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必须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合同行为,善意第三人完全能够有理由相信其这种行为进行代表的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应该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相关法律方面可以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责任

《公司法》对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是规定了相应股东的补缴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等民事的责任;还规定了行政责任,中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是有较完整规定的,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于这种违法的行为起到了遏制作用。

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也情况只有是有限合伙人,因为有限合伙人主要还是以自己的资金作为入伙的基本保证,而普通合伙人是以自己亲自的经营再加上了自己的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有限责任是有限合伙企业之中的关键,也是作为吸引投资之处,这一点与股东较为相似。就零六年进行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来看,没有通过直接规定有限合伙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责任,一旦有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应该参照上面公司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去追究相应的责任,以用来避免偏离了当初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初衷。即其他合伙人便可以提出要求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进行补缴或返还,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并禁止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且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则可以进行要求抽逃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所以来说最好的办法是在合伙协议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出现了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把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的行为就会明确的写进了合伙协议之中,作到惩罚有依据,当达到了条件成熟的时候在法律上作出的明确规定,规定应该如何进行处罚等。

 

 

 

以上就是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责任承担”的相关解读,王海英律师对此如下表示,首先能够明确的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是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如果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双方的身份是可以互换的。虽然是进行互换,就必须要针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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