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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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之-------公司证照管理

发布者:陈艳渤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0日|分类:公司法 |2875人看过


在最近的日常接待中,遇到了几例均为公司大股东的咨询,因没有重视公司证照管理,导致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都被小股东所控制,现因为意见不合拒不配合交出公司证照一旦被特定主体侵占,公司意志就无法得到正常行使,从而可能给公司、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分享实务中的裁判规则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公司证照保管的主体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公司证照的保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及《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的法律精神,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以及公司章程对证照管理事项作出特殊规定时,依照相应规定执行,在没有相关规定时,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合法保管者。法定代表人在授权他人代为保管公司证照时需三思而后行。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合法保管者,股东、董事长及监事在无特殊规定及授权时无权保管证照已为各地各级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参考案例:(2017)苏11民终2123号

二、公司章程对公司证照保管事项作出规定

公司法尊重意思自治,公司证照保管事项亦遵循自治优先,为避免股东之间就公司证照有谁保管出现纠纷,建议在公司章程中事先作出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证照保管事项作出规定,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参考案例:(2017)沪01民终4938号

三、发生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的诉讼主体为公司而非个人

公司对其印章具有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对于侵犯公司对公司证照占有权利的,公司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公司证照。关于公司证照返还诉讼,诉讼的原告应为公司,被告为非法占有公司证照的人。参考案例:(2017)川10民终819号

四、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证照返还诉讼可由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亦得到了生效判决的确认。参考案例:(2018)苏01民辖终93号、(2018)沪01民辖终39号、(2017)皖04民辖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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