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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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入住后限购政策出台 未过户买卖双方起纷争

发布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650人看过

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出台至今已有三年之多,由此产生的纠纷似乎也已渡过了高峰期,而本案恰恰发生在政策出台三年之后的现在,原被告双方在2010年限购政策出台之前即签订购房合同,随后买方原告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而作为证明房屋权属的关键凭证——房产证却迟迟未能办下来。时隔三年,房产证终于办了下来,原告却已不具备购房资格,被告亦对卖房行为反悔,双方只好对簿公堂。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应继续履行合同,卖方应配合卖方办理过户手续。

家住天津的梁某(化名)在2010年6月经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与北京市的李某(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梁某购买李某所有的位于通州区的房屋一套,约定房屋总价款65万元,梁某在2010年7月4日支付第一笔首付款35万元,李某在取得房产证3天内,梁某支付第二笔首付款20万元,双方向银行申请办理产权证解押手续,随后办理权属过户手续,过户当天,梁某支付剩余10万元。后梁某依约支付首付款35万元,并提前支付第二笔20万元,但李某却未按约定向银行申请办理产权证解押手续。而就在此时即2011年2月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出台,梁某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故该房屋未进行网签登记手续。而梁某在支付第一笔首付款后,即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2013年6月,上述房屋房产证下发,梁某要求房屋过户,李某却认为梁某已不具备购房资格,双方应解除购房合同,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梁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是在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出台之前,而且买受人梁某已经支付大部分的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明显失衡,故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李某应协助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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