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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电工被电击身亡 父母子女起诉索赔偿

发布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113人看过

在修理电器的过程中,郑某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拉下电闸,导致与其一起维修电器的赵某被电击身亡。赵某的妻子、父母、子女遂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及雇佣郑某的某零售市场和市场委托建房的刘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3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1 年,昌平区沙河镇某零售市场委托刘某建简易房,保修期为一年,双方还约定,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刘某负责免费维修。后该房屋因漏水变形,刘某找到郑某进行维修。郑某雇佣了赵某及其他两位工人。赵某无电焊及其他电工资质。事发当日,郑某与赵某在给电焊机接电过程中,郑某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将电闸闭合,造成赵某触电死亡。

五原告诉称:郑某现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被告零售市场和被告刘某共同雇佣没有施工资质的郑某施工,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起诉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3万余元。

被告零售市场辩称:房屋还在保修期内,是刘某安排郑某进行维修的。由于郑某的不当操作导致赵某死亡,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郑某辩称:他同意承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现在他没有赔偿能力,只能在出狱后赔偿。

被告刘某辩称:他承揽的工程已经建成并交付。在使用过程中,因为租户的原因,导致出现问题。市场联系他去维修,但他目前手底下没有工人。市场自己找郑某进行维修,此后情况他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某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将电闸闭合,造成赵某触电死亡。郑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本案死者赵某直接受雇于被告郑某,被告郑某作为雇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赵某在明知自己无电焊及其他电工资质的情况下,仍进行电焊机接电工作,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郑某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将零售市场维修工程发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郑某,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被告刘某应与被告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零售市场作为事发地区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对市场内部的电力设施尽到有效的巡查、管理、维修义务,存在较大的用电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被告郑某、刘某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刘某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被告零售市场在上述赔偿款项中的10万元范围之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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