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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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购买到风险等级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且最终亏损,该消费者是否可以进行维权?

作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6日分类:投资理财纠纷浏览:49次举报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答:可以。金融消费者购买到风险等级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属于卖方金融机构未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典》及各类金融监管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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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65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抵押担保、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