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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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作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2日分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浏览:33次举报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某化工公司与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申请贷款3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4.65%;同时于某、陈某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某化工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某化工公司发放贷款,但该公司未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2023年6月3日保证人于某去世,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三人,经公证,于某之子及母亲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于某的遗产,于某的遗产均由本案另一保证人陈某一人继承。截至本案诉讼之日,某化工公司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罚息等合计2万余元,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某化工公司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某化工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未按约定偿还,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结清利息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人于某死亡,陈某作为保证人之一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陈某作为于某的配偶应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判决:1.被告某化工公司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262.38万元;2.被告陈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化工公司追偿;3.被告陈某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化工公司追偿。本案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那么,保证人死亡后,保证人是否应以其遗产承担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不同于债务人,保证人是以其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当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随即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因此,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不会消灭,应由继承人在继承保证人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认同第二种观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责任在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合同生效之时即产生,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7规定的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因此,保证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条款继承后进行债务清偿。但本案特殊在于,保证人于某去世后,其遗产由陈某一人继承,且陈某亦为本案另一位保证人。因此,陈某应当对某化工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于某的保证责任,陈某应当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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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65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抵押担保、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