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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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投资有限公司诉庄某某、张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发布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6日|分类:金融证券 |275人看过


【裁判要旨】:

Ⅰ、非证券经营机构出借资金给他人用于融资融券、进行股票交易等,并通过控制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平仓变现等方式,收回资金、控制风险的,构成场外配资。

Ⅱ、以场外配资为目的签订借款合同,属于未经依法批准而擅自经营只允许证券公司才能经营的融资行为。该合同因规避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破坏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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