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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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章地点不符的,法院应以哪一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

发布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1066人看过


【裁判要旨】一般认为,对于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案涉协议管辖约定具体明确,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未对合同约定的签订地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受诉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处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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