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抵押担保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当事人不能既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又主张信赖利益损失 不能对同一交易既赔偿利润又赔偿成本

发布者:赵江涛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2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1164人看过


最高院:当事人不能既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又主张信赖利益损失 不能对同一交易既赔偿利润又赔偿成本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应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纳入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另外,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属于履行利益范畴。因可得利益实为交易利润,其必然要有构成信赖利益的相关成本支出,故不能对同一交易既赔偿利润又赔偿成本当事人只能对可得利益损失或信赖利益损失择一主张,否则可能导致过度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