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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光法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1次举报


2019年10月22日15时20分许,李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沿河南省邓州市国道107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湛北乡杨庄村东路口时,与杨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随后就被送往医院急救,但最终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家属在与司机李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委托至我律所,承办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明确了实际车主、雇主以及事故车辆轻型厢式货车的保险人、投保险种等基本案件信息。任何一家人遇到这种事就比较着急,所以,杨某的家属想让尽快立案处理,这样能尽快拿到钱。鉴于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各省市试点的意见,据此,国内部分几个省和直辖市相继有公布人身损害城乡标准统一的规定,而且,杨某的实际情况是农村户口,且长期居住在农村,按城镇标准获得死亡赔偿金几乎不可能,所以,律师团队建议杨某家属等一等再起诉,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案件法院一般处理的特别快,建议之后仅过去一个多月即2019年12月20日河南省内各法院开始实施统一人身损害城乡标准的试点,代理团队随即把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款的起诉状递交到法院,并立上了案。


开庭前几天,河南省统计局官网公布了新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收入标准,这样,相当于杨某家属可主张的赔偿数额又增加了,律师团队及时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请后的数额申请书,开庭后,保险公司却以杨某生前存在肿瘤性病病、高血压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书面重新鉴定申请,杨某家属非常着急,一是担心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会减少,二是觉得如果这样,拿到赔偿款的时间又长期往后拖延,承办团队就不断跟法官沟通,认为保险公司在滥用诉讼权利,同时其申请重新鉴定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保险公司无权申请对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的尸检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且超过重新鉴定申请的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锦保险公司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当事方,无权对公安部门的尸检报告进行重新鉴定,而且,即使申请重新鉴定,因在发生事故时,李某向保险人打过报保险电话,而且杨某家属也拿着相关材料与锦保险公司协商国理赔事宜,所以,锦保险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并跟进案件,依法应当在鉴定报告下来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而非两个月的庭审后。


二、锦保险公司申请对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的重新鉴定条件,受理法院审查后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的规定,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任一情况,所以应当依法驳回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


三、保险公司申请对邓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认为高血压和肿瘤性病变,这不但与受害人张玉青的病历记载不一致,而且,重新鉴定既没有检材,也没有重新鉴定的实际意义


杨某的出院诊断书的诊断为: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枕骨、颞骨骨折并颅内积气,出院诊断中并无申请人所述的高血压、肿瘤性病变。申请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出院记录第一页的入院诊断有“高血压病3级?”以及CT1169264报告单“肿瘤性病变待排除”,由此可知,该两项疾病是否存在临床医院尚不确定,而且出院记录在出院诊断里就没有写未经确诊的这两项,保险公司却以此为据,对公安机关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的尸检报告的结论提出异议,要求受理民事案件的法院进行重新鉴定,毫无依据可言;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的宋**诉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司法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告宋**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宋**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宋**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的审判实践,退一万步讲,即使受害人张玉青存在高血压和肿瘤性病变,因为张玉青自身存在的状况不是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重新鉴定对裁判没有任何影响和意义,还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综上,律师团队认为因保险公司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方无权对尸检结论申请重新鉴定,而且也超过了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并且,申请人所述的情况既无事实依据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对裁判也没有任何意义可言,所以,为了尽快使死者家属得到安慰和赔偿,节约司法资源,请依法驳回申请人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的合议庭经过合意,驳回了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并在民事判决书中采纳了代理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书下达后,三被告均未上诉,原告方也及时获得了全部赔偿,该案以赔偿数额高、处理时间短的方式结案,杨某家属对律师团队的专业处理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携带锦旗来所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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