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法律师团队律师
律师在线免费一对一咨询
18037116731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遭遇“网暴”,我们该如何维权?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1次举报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进步,自媒体软件的蓬勃发展,人们在微博、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网络软件上发表文字、图片、短视频几乎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这种生活方式极大的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丰富了人们的业余生活,但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弊端,各种通过网络方式的名誉侵权案层出不穷,今天我们针对网络侵权实务中的解决措施做一个简要分析。


对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时,关键在于开始处理的时间及处理方法的效率问题,在实务中有下述几种处理方法。



(一)发布《律师声明》或《律师函》

《律师声明》(以下简称“声明”)与《律师函》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特定,声明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律师函的对象通常是特定的。二者目的也有所不同,声明主要目的在于对流言的抑制、对事实的澄清,律师函更为严肃,一般此类律师函包括对事实及侵权行为的描述、对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的法律阐述,律师函的警告性与攻击性更强。另外,声明或律师函除了可以对侵权者本人起到警告作用外,还可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发布声明及律师函的弊端在于容易打草惊蛇,因此,在发布声明或律师函之前建议先将侵权证据固定,如涉及到财产或赔偿的问题,在发出声明或律师函之前需考虑清楚后续侵权人转移资产等问题的处理。


(二)向网络平台投诉

通过向网络平台投诉的方式是最为直接快捷的维权方式,但网络平台对于侵权行为的审查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并且,其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具有权威性,因此,此种维权方式的维权效力最低。


维权者在发起投诉之前,最好先咨询律师或请公证员对证据进行固定,以便日后对侵权行为产生的消极后果进行维权。投诉时,在通知形式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有效通知在形式上需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提出。


内容上至少需要包括三项内容:

1、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包括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是匿名通知,往往不会进入网络平台的实体审查程序;


2、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诉人提供的定位信息不准确或过于模糊导致无法定位侵权信息的,投诉通知往往会被退回;


3、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为保障言论发布者的正当利益,网络平台需要初步审核通知删除理由的正当性。


如遇平台不处理侵权内容的情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向网络平台投诉后,针对平台消极的态度可以取证,作为后续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担责及责任大小的考虑因素。


(三)向法院起诉

1、管辖法院的选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网络名誉权案件事实上拓展了受诉管辖法院范围: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网络言论受害者可以选择其住所地法院进行立案,这种“在家门口打官司”的选项,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网络言论受害者为维权而奔波异地的诉累之苦。


2、起诉策略的制定

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实务中常出现无法了解直接侵权人真实姓名及个人信息导致立案困难的问题。针对此种情况,先以网络平台服务商为被告,提交初步侵权证据,要求平台服务商披露用户信息,在该服务商提供直接侵权人注册信息后即撤回对其的起诉。再根据管辖情况起诉直接侵权人或将直接侵权人及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进一步提交更为详细的证据以实现诉求。


3、涉案侵权事实方面证据的保全

传统方式为去公证处进行网页截图公证,如遇明星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条侵权微博下方会有数以万计的评论数,此时截图公证的成本较高。以北京某公证处为例,一位明星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单条微博及评论的公证,如采用网页公证的方式对其公证可达七千元,侵权微博往往不只一条,若要对每条微博及其评论都进行网页公证成本较大,为此,笔者建议此种侵权微博多、评论数量大的侵权内容公证采用录屏公证的方式较为合适,但此种方式公证后需要律师对公证的视频内容进行截图以供法官阅卷,大幅加大了律师的工作量。


实务中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区块链技术逐渐应用于法律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的取证的技术,时间戳等数字签名技术高效,经济,降低维权成本,但仍存在法院对此类取证不予承认的风险,相信随着技术的成熟,此种取证方式未来会成为名誉权案件中的主流取证手段。

4、诉求的确定和选择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要求直接侵权主体将侵权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及时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理措施,使得侵权行为消灭或侵权状态停止;赔偿损失:赔偿因名誉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经济损失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


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可根据精神损害程度进行估算,参考要素包括:侵权主体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


诉讼中一般需要原告提交相应票据予以佐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根据侵权责任的承担与侵权行为性质、侵权结果程度相适应的一般原则,由直接侵权人在发布侵权内容的原平台页面置顶位置连续一定期间发布致歉内容。致歉内容须提交法院审核,若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直接侵权主体负担。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遇到网络侵权,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权益。


河南光法律师团 已认证
  • 执业17年
  • 18037116731
  •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7年 (优于97.1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6次 (优于97.3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1次 (优于99.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6217分 (优于99.8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73篇 (优于79.14%的律师)

版权所有:河南光法律师团队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84603 昨日访问量:31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