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起诉称,与其弟王某乙达成借名买房约定,由其出资购房,登记在王某乙名下,后王某乙去世,王某甲提起诉讼,以王某乙之妻和之子为被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甲的诉请。
1、“借名买房”指购房者因限购政策的施行,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借名买房涉及借名人与被借名人重大财产权益的处置,一般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符合常理,在仅有口头约定的情况下,往往不能达到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的目的。
2、涉案房屋的性质也影响对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的认定,涉案房屋系房改房,根据王某乙生前与其单位签订的出售共有住房协议以及审批表可以看出,涉案房屋系王某乙购买,且在购买时享受了工龄折扣优惠,因此,房屋的性质决定了该房屋不可能属于王某甲所有。
3、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不等同于房屋的权利归属,即使购房时王某甲缴纳了部分房款,也不能说明涉案房屋即为王某甲所有,房屋所有权系物权,房屋系不动产, 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应根据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来确定房屋的权利归属。王某甲如果存在实际出资,属于其与王某乙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不影响涉案房屋权属的认定。
借名买房有风险,遵纪守法方可行。
做人勿贪一时便,因小失大不自知。
学法懂法善用法,诚信交易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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