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反悔,两难困境
一位未婚生育的年轻母亲,因独自抚养女儿经济压力过大,在男友劝说下,将年仅2岁的女儿送与一对中年夫妇抚养。双方签订了收养协议,约定送养方不得接回孩子,但始终未按法律规定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孩子送走后,这位母亲虽保持与收养方的联系,时常询问孩子近况,但一年后,在现任丈夫的支持下,她决定将孩子要回亲自抚养。此时,收养方提出:若想接回孩子,需支付16万元补偿款。双方沟通陷入僵局。
法律定性:
未登记的收养协议效力几何?
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签订收养协议但未办理登记,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合法收养须同时满足法定条件,包括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三方的主体资格,以及必经的登记程序。
本案中,双方虽签订协议,但因未办理登记,收养关系在法律上不成立,该协议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需特别指出的是,收养关系不成立,不代表送养方可以无代价直接要回孩子。收养方为抚养孩子实际支出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合理开支,送养方负有返还义务。
以打促谈,实质化解纠纷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全面梳理案情,确立了以诉讼为手段、以调解为目标的综合策略。这一方案基于三点现实考量:
第一,时间成本。
若双方对抗到底,一审、二审程序走完至少需一年,期间收养方拒绝探视,送养方将长期无法与孩子见面。
第二,执行风险。
即便法院判决返还孩子,若双方关系彻底破裂,收养方不配合交接,判决执行的难度将大幅增加,孩子夹在中间,极易受到二次伤害。
第三,过渡期安排。
诉讼期间,孩子仍由收养方实际照料。保持基本的沟通余地,有利于孩子在过渡阶段平稳适应,减少心理冲击。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在庭审中对收养方提出的16万元费用明细逐项质证,对缺乏证据支持、明显不合理的部分依法提出异议。经过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最终以8万元达成一致,送养方当庭支付,当日接回孩子,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光法提醒
本案当事人是幸运的,她遇到了支持她的家人、愿意让步的收养方,也选择了理性的处理方式。但并非每一场反悔都能以这样的方式收场。
孩子不是物品,不能“试用”后再“退货”。送与留之间,是一生的责任。
一、收养必须办理登记。
《民法典》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仅签订协议不办理登记,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送养不是“想送就送”,要回也不是“想要就要”。
法律对生父母送养设有严格限制,仅允许在特殊困难情形下进行。而一旦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送养方反悔时,对收养方已付出的合理抚养成本负有返还义务。
三、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不等于法律效力。
协议中“不得接回”的约定,若收养本身不合法,则该条款自始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零成本”反悔。
四、法律保护的是孩子的最大利益。
无论是送养还是要回,法律始终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根本出发点,而非满足成年人的一时之需。
如果您或您身边有人正面临类似困境:无论是送养方想要回孩子,还是收养方面临孩子被要回。建议您冷静面对,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有些路走错了,还能回头;有些路走岔了,代价可能远超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