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2日晚,王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在路上行驶时,不慎与行人张先生、周先生及两辆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张先生、周先生受伤,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经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因伤住院治疗19天,并产生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在内的多项损失。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张先生选择了我所远晴晴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远晴晴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她首先详细了解了案情,收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医疗记录、费用清单、事故认定书及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等。
在办案过程中,远晴晴律师不仅积极与张先生沟通案件进展,了解其具体诉求和期望,还多次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与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为案件的顺利解决奠定了基础。同时,她还精心准备了诉讼材料,为即将到来的庭审做好了充分准备。
庭审过程中,远晴晴律师充分展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虽然肇事司机王某在事故后逃逸,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她还强调了张先生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其合理性,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采纳了远晴晴律师的观点,认为王某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因此应对张先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总计18133.45元。
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理赔?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本案中被告王某的行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简介
远晴晴: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远晴晴律师认为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一个案件都要认真处理,要做到问心无愧,始终把当事人放在第一位,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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