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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前夫拒绝分割拆迁利益,光法律师助委托人拿回两套安置房及过渡费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次举报

婚姻存续期间遇拆迁

离婚后女方能否分得房子及安置补偿费?


案件简介


委托人汪女士和王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汪女士婚后将户口迁至王某家,并享有村民待遇。2018年6月,汪女士和王某感情破裂,离婚协议约定小儿子由汪女士抚养,大儿子由王某抚养,两人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13年,王某所在的村子实施城中村拆迁改造,王某父亲代表全家与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村委会按照房屋面积及安置人口,给予每人75平米的安置房面积及拆迁过渡费,包括汪女士在内的一家6口都享有此待遇。

因安置房马上要交付了,且全部的拆迁利益均由王某一家人领取,汪女士要求分割拆迁安置利益,遭到了王某的拒绝。汪女士便委托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高誓苑律师将王某及王某父亲等人告上了法庭。


庭审现场


庭审中,王某辩称同意将两个75平方的房子归还给汪女士母子,但自己是有条件的:一、大儿子在幼儿园受伤的6万元补偿金一直是由汪女士持有。二、自己给汪女士买过一个价值9388的手机。三,离婚后给汪女士转过3000块钱,用于给孩子看病和买衣服。王某要求这三项钱款应从拆迁过渡费中扣除。

针对被告的辩称,高誓苑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根据某办事处回签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公示的拆迁安置人员名单显示:王某一户共有六人,分别是王某、王某父母、汪女士及两个孩子。故汪女士作为王某原家庭成员,享有拆迁安置房份额及拆迁过渡费份额。被告王某要求汪女士返还的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补偿款及买手机的费用等款项与本案处理的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无关,应不予处理。


法院判决


最终,法官采纳了光法律师的建议。判决王某将两处分别为75平米的安置房及五万八千元的安置过渡费归还给汪女士,至此,案件圆满结束。


律师说法


离婚时,因拆迁安置补偿享有相关权益的案件,往往涉及到家庭共同财产,所以需要通过分家析产来分割财产。但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不能进行分割,必须在离婚后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分家析产诉讼,应当将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显示的所有家庭成员)列为共同的当事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这样才能保护每一位家庭成员利益。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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