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当事人孙先生与一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半挂牵引车的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孙先生无责。 孙先生一家都依靠孙先生的工作收入生活,发生交通事故后,孙先生与其家属在与对方保险公司沟通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仅愿意赔偿医疗费等四万元,对此孙先生无法接受。 在接到孙先生的委托后,律师与孙先生积极沟通,了解到孙先生的伤情较重,可能会构成十级伤残,且孙先生的妻子为残疾人,除妻子外,孙先生还有超过退休年龄且没有劳动能力的父母与未成年的一女一子,一家人都依赖孙先生的工作收入生活,律师告知孙先生,像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如果构成伤残,除残疾赔偿金外还可以向被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与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的规定:“无劳动能力认定标准: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律师向法院申请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孙先生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孙先生构成十级伤残,律师计算孙先生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3万元。 本案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孙先生被抚养人生活费13万元,赔偿总金额30万元。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审查三个要素:即法定承担扶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本案的当事人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全家人都依赖孙先生的工作收入,是可以主张保险公司在法律范围内承担给付刘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 大家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此类事件,应及时的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