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人身损害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时某某与上海某冷藏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林海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时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庭、林海,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某冷藏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某冷藏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二审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称:其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实质要件,某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责任;法院不应认定某公司伪造的有关加班工资的证据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在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本案中,因某公司的生产场地被列入拆迁范围,某公司结合市场及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决定实施经济性裁员,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也依法支付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原审认定该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称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原审法院对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及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审查与判断,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而采信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也无不妥之处。再审申请人认为某公司有关加班工资的证据系伪造,因再审申请人未能对其主张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