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义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境外中资企业身份的确定

发布者:杜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公司法 |9922人看过

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